一、开课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在每个学期的具体执行计划。开课计划包括本专业各年级所有理论及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。
二、专业培养方案是制定每学期开课计划的依据。各专业每学期计划开设的课程和各项教学活动及其学时、学分、先后顺序等需与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。
三、开课计划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制定。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,做好所有专业的计划安排。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开课计划的编排,并协助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开展具体协调工作。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开课计划的审核。
四、各二级学院制定开课计划时对主讲教师的资格应严格把关。各专业应把专业基础课、专业核心课教学任务安排给责任心强、经验丰富、业务素质好、教学效果佳的教师,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。青年教师必须经过试讲,并经鉴定合格后,方可担任主讲教师。
五、制定开课计划时,二级学院如需对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做出变动,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经教务处,甚至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
六、开课计划执行过程中,二级学院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开课计划临时调整的,经教务处,甚至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
七、学校统一组织在每学期中期制定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。各二级学院将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报送教务处汇总。
八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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